一、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营业场地安全可靠,安全设施齐全,入口处设有"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的时间限于国家法定节假日每日8时至21时"的标示牌,营业场所距初中、小学学校周边最短直线距离不小于200米,不得设在居民区私人出租屋,不得设在地下室,不得设在第四层以上楼层;
(二)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与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台数市区应不少于25台,县(市)、上街区应不少于10台。每一个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所具有的计算机台数不得超过200台,每台计算机占用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计算机台摆放为敞开式,不得设单间;
(三)使用具有互联网业务经营资格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ISP)的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四)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支持(必须有2名或2名以上计算机专业或通信专业并具备相应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有专职或兼职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有相应的网络安全技术措施;
(七)经营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经过公安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
(八)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网络安装有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病毒防治和安全管理软件;
(九)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
二、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遵循以下的程序:
(一)市区内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市区以外(含上街区、矿区)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到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
(二)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检查;
(三)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检查意见书,市区内到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进行安全审核,市区以外(含上街区、矿区)到当地县(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进行安全审核;
与此同时,也可持本条第(二)项所规定内容的复印件到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办网络文化准营证;
(四)持公安机关的安全审核合格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文化部门的网络文化准营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三、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办理安全审核手续时应提交以下主要材料:
(一)《六盘水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批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房产证或场地租赁合同);
(四)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五)电信部门出具的租用通信线路的协议书;
(六)网络安全技术保障措施,有关安装防病毒、防有害信息传播等安全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七)经营者、安全组织负责人、专职或兼职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合法身份证明、资质证明、联系方式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外地务工人员还应持暂住证和务工证的复印件;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者,可以持上述材料直接到公安机关进行审核。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合格的,颁发安全审核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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